聘用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

一、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怎么办?可以人为工资列支吗?

首先我们来看《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是怎么描述“职工”的: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而对“职工薪酬”是这样定义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所以,不管退休人员是否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只要为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其他职工一样,为其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补偿,会计核算中应当在职工薪酬列支。

二、 聘用退休人员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是怎么界定的?

参考国税函【2006】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相关规定: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组织。

可以看出,支付聘用的退休人员的支出是按工资扣缴个税、还是劳务报酬扣缴个税,缴纳社保不是必须的条件。

另外,参考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所以,聘用退休人员符合以上情况的,支付的所得应当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聘用退休人员支付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局在掌握时主要参考: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所以,可税前扣除的工资并没有强调一定是缴纳社保的。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