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外贸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须知

如何做好青岛外贸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整理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款规定: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各地国税局具体要求准备】

通过以上的学习我们很清楚的知道青岛外贸出口退税单证的所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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