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发布,将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增值税的“简易计税”会计科目从原来作为“应交税费”的三级明细科目修改为二级明细科目。
其主要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由于本条款规定“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是按分项计税方式进行单独核算的,显然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法人计税规则不一致,加上本文件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具体财务处理核算方法。
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基本可以无视该规定,应当按本文件已经明确的具体财务处理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举例如下:
例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处置一批2009年之前购入的设备,符合简易计税减按2%征收增值税,2016年10月取得变卖收入20600元。
1、清理销售设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等2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20600÷(1+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20600÷(1+3%)×3%】
2、按1%计算减免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200【20600÷(1+3%)×1%】
贷: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200
3、当月末计算应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00
4、次月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00
贷:银行存款400
例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10月该开发项目尚未完工,购买税控机及服务费820元,预售收入10000万元。
1、收到预售房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2、当月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85.71【10000÷(1+5%)×3%】
贷:银行存款 285.71
3、当月开具发票或者确认增值税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1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76.19【10000÷(1+5%)×5%】
4、当月税控机及服务费抵减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0.08
借:管理费用-0.08
5、当月末计算应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76.19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85.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0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0.40
6、次月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0.40
贷:银行存款190.40
例3:建筑工程老项目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建筑业服务,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10月收取工程款(含税)100万元,并支付分包工程(含税)20万元。
1、当月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3300.97【(1000000-200000)÷(1+3%)×3%】
贷:银行存款等23300.97
2、当月开具发票或者确认增值税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1000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3.7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26.21【1000000÷(1+3%)×3%】
3、支付分包工程款20万元
借:工程施工194174.7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5825.24【200000÷(1+3%)×3%】
贷:银行存款等 200000
4、当月末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为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26.21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3300.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825.2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
【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自然结平余额】。
例4:出租不动产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出租异地办公楼,该办公楼是2011年购入,选择简易计税。合同约定每月收取租金6.3万元。
1、每月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等 63000
贷:预收账款 63000
2、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0【63000÷(1+5%)×5%】
贷:银行存款 3000
3、当月开具发票或者确认增值税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6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0
4、当月末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为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
【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自然结平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