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解约支付的违约金是否要取得发票?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销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构成价外费用,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也不构成价外费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签订购销合同业务未达成解约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支付方不需要取得发票,凭支付凭证该笔费用也可以税前扣除;签订购销合同业务已经履约,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购买方作为支付方需要取得发票,该笔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签订购销合同业务已经履约,但销售方支付了违约金,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方作为支付方无需取得发票,凭支付凭证该笔费用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