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与付款方不一致,发票应开具给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也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谁付款就将发票开给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上述规定的第一条,强调了“纳税人(开票方)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也就是说,《发票管理办法》和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所说的“付款方”指的是货物、服务和劳务实际购买人,而非形式上的付款人。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月11日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问题“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解答如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在实际交易中,存在大量的委托付款现象,获取发票的一般应该是实际购买人,而不是受托付款方。